网易论坛 / 前不久,我到湖南江华县出差,看到市政府机关门口右侧竖着一块牌子,上写三行大字:“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信访”。牌面用白漆所刷,字为黑体,煞是醒目。这三行大字,前两行没有问题,我所不解的是第三行,即“打击违法信访”。起初,我还以为这是一种新的政策,“信访”不但为“违法”,而且要“打击”了。于是,回到本地后,我找到一本新《信访条例》,想看看“上级”将对这个“违法信访”,是如何一种“打击”法。
这本新《信访条例》,是刚印刷出的一本小册子,翻开第一页,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5年1月10日,签名公布即将施行新《信访条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全文50个字(包括标点符号)为:“《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晚上,躺在床上,我把这个新《信访条例》通读了两遍,没有发现“打击违法信访”的字样。只在两处地方,发现有“打击”二字。第一处地方,整句话是这样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见第一章第三条);第二处地方,话是这样的:“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第六章第四十六条)。除此之外,整个新《信访条例》中,就再也没有“打击”二字了。因此我可以断定,“打击违法信访”这句话,是该市自拟
“决定”的。写有这句话的牌子上,另面署有“××市人民政府”的名字。该市政府当为这句话的“作者”?或者,是“某单位”应着××市人民政府之名“立言”
了?不得而知。
……
这些条文都说明,信访不但不是违法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谁打击信访,谁就是违法。因为,只要是信访,就不是违法;只要是违法,就不是信访。“信访”跟“违法”不能划等号,更不能无故将二者粘连、捆绑在一起。你可以说“打击违法犯罪”、“打击违法之徒”、“打击违法乱纪”,但你万万不可说
“打击违法信访”,就如同你万万不可说“打击违法为党工作”、“打击违法社会主义劳动”、“打击违法学雷锋”一样,“工作”、“劳动”或者“学雷锋”,何以就是“违法”了?既然它是“违法”了,它就是“违法”了,何以还要牵扯上个不违法的“别人”?并不否认,工作、劳动、学雷锋中会出现违法现象,但这些违法现象,并不等同于工作、劳动、学雷锋。同
样,信访中也会出现违法现象,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违法现象”并不等同于“信访”,你说打击那种违法现象,你不能毫无道理地说打击违法信访,因为“信访”的本身,是并不违法的。所以,新《信访条例》中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总之,“打击违法信访”这句话是个病句,是不通的,它在情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应该出现的。我们说,要带着感情去做工作,并不是说,要带着病态的感情去做工作,带着憎恨群众上访的情绪去做工作。这句话写在政府机关门口,会导致上访群众的失望,会伤害上访群众的感情,是不利于他们积极参与监督政府工作、举报违法乱纪者的。更主要是,这句话是违反政策的,是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的,理应把这句话抹去。
政府机关门口的“指示牌”、“宣传牌”,一定要有政策水平,文字水平,切不可带着一种利己主义心理瞎胡编,让历史笑掉大牙,让文化知识笑掉大牙,让工作作风笑掉大牙!
(文:跑de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