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22岁政法大学学生砍杀程春明教授案真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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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7 新民周刊
程春明
真相的“罗生门”
连日来,记者接触到数位程春明生前的友人、同事及付成励的同班同学,几乎每个人都会提出同样的问题:付成励为何要杀程春明老师?
“我们全班同学都很错愕,我们不知道付成励为什么要采取这样极端暴力的方式?”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付成励的同班同学马闻昭(化名)数次这样提出疑问,在他的印象中,好友付成励向来冷静,“我们都想,他或许只是一时冲动吧”,马闻昭只能这样猜测。
就在10月28日中午,马闻昭还去了一趟付成励的宿舍,马闻昭看到的付成励,穿着一件棉袄、一条牛仔裤,脸一直对着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屏,也不理睬他,“也不知道付成励在干什么,我叫他,他就只应了一下我”,马闻昭略微感到付成励有些不耐烦,抓了一把他桌上的花生米,没呆多久,就转身走了。
直到程春明教授遇难的新闻被证实后,马闻昭才顿悟,“付成励事发前还是有些反常的,一个人情绪低落时,总会不耐烦的”。
关于付成励的作案动机,已经成为扑朔迷离的“罗生门”。
但数日来,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BBS“沧海云帆”上,种种揣测不绝于耳,信息海量增长,关于此事的讨论几乎占据了主要板块。事发当晚,有学生网上发帖称,程春明与付某女友有暧昧关系,导致血案发生,“情杀说”与“师生恋”的说法开始流传。此后,有人一度在“沧海云帆”论坛发帖称,“付成励是因为女友在保送读研期间被程春明‘潜规则’,因此心理失衡产生报复”。
也有说法反驳,程春明教授在这件事情上并未犯错误,事情中牵涉的女孩并非程春明的研究生,而是跟随另外一位导师。
这些传闻仅只是猜测,并无确切证据。
法大校方驳斥了网络盛传的所谓“情杀说”,针对网络所传“女主角”是法大一名女研究生的传闻及程春明教授与犯罪嫌疑人付成励的女友暧昧关系是否属实等情况,刘长敏表示,对于网上的众说纷纭,现在没有事实根据,校方也没有接到任何类似举报,“我们现在还不便发表意见。这件事情究竟怎么发生的?这应由公安机关来调查,我们最后都在等待公安机关的最终结论,在他们没有做出结论之前,我觉得,任何人在这些问题上传来传去都是没有根据,而且是很不负责任的”。
此后,有消息称,该校一名女研究生接受了相关部门的调查,但这一说法未得到校方的证实。
中国政法大学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主任刘希庆老师向媒体透露,事发后,学校调取了付成励在此前做的心理测试数据,数据显示,付成励在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各项数据均正常。
11月1日晚上6时半,记者赶到法大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分党委办公室,那里依然灯火通明,付成励的辅导员宋黎明老师与其他三位同事正在开会,宋黎明表示,如要采访她,需经法大新闻中心同意并告知她本人。记者随后与政法大学新闻发言人刘长敏联系,刘长敏最终表示,让宋黎明跟她先通个电话。记者在宋的办公室外等待,10分钟后,宋黎明出门,径直到隔壁办公室取了包,只道,“有急事”,与她的一位同事匆匆离开。
“现在我们还在全力以赴地在处理这件事的善后工作,这显然触犯了国家刑律,(付成励)他做这件事情的动机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别人无法了解,目前公安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我们学校也在等待公安机关的最后调查结果”,刘长敏一再强调,程春明与中国政法大学的性质并无直接关联。
刘长敏告诉《新民周刊》记者,警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讯工作,校方不可能进行任何干预,“我们必须有了权威性的结论后,才可以对这个事情有再次说明,而这个权威性的决定现在只能等待公安机关做出,我们现在跟你们一样,都在等待。大家都很关心这个学生的作案动机,我们也很关心,但事发以后,公安机关就控制了他(付成励),整个侦讯工作都由公安机关独立进行,我们学校跟你们一样,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
昌平分局外宣科的甘警官告诉记者,付成励一案已处在侦查阶段,案情不便向媒体透露。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称,在此刑侦阶段,除了律师,即便付成励的亲属也不能探视他。
付成励的同班同学马闻昭也知道付成励有一个女朋友,女孩也在政法大学念书,但并不在法大昌平校区,而是在政法大学海淀校区,马闻昭也从未见过这个传说中的神秘女孩出现在昌平校区,付成励也并未提及他俩相处的细节,只听说他俩好了一年多,“但付成励应该不是单恋,他们好过一段时间”,马闻昭语气笃定。
付成励的同班同学余泽航(化名)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称,所谓“暧昧说”与“情杀说”都是他们从网上听到的说法,之前并未听闻,以至于后来血案发生时,同学们都备感突然与错愕。
付成励行凶之后马上报警,对其量刑也有争论。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楠告诉本刊记者,自首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付成励已经自动投案,接下来要看他是否如实供述,方能成立自首,“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比如,《刑法》规定一个罪名有三档法定刑,从轻指的是适用其中较轻的那种刑罚,减轻指的是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
夏楠认为,《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是“应当”,就是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要结合犯罪人的精神状况、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一系列因素去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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