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驳回杨佳鉴定申请 上海法官极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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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不知上海市公安局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敢不敢回应刘锡伟教授在《重中之重是要求上海警方公布对杨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中的呼吁,将这份鉴定报告书公开于众。
7月5日接受委托,7月6日就出了鉴定。鉴定方法是阅卷和“一问一答”。如此草率的鉴定,在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处长眼中,成了“特事特办”。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得出鉴定结论的正常时间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天。最长时限是两个月。
该条第三款还有一个规定,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专家第二天就做出了结论,这是不是应上海市公安局的要求?这么着急要鉴定专家出结论,是为了7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吧?
上海市公安局既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这也说明他们也是怀疑杨佳精神上有疾患。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对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鉴定,不仅要认真仔细,而且要严格遵守程序,这关系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杨佳袭警造成六死严重后果,一审已经作出了死刑判决。由于这份司法鉴定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为了慎重起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杨佳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本案检方与辩方的争论焦点,审判长在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应将争议焦点由合议庭进行充分评议。
从庭审中可知,审判长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后,也不暂时休庭进行评议,当即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
出庭的检察员,肯定不懂法医学、精神病学,辩护律师同样如此,审判长、审判员照样不懂。然而具有这类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不仅鉴定主体资格遭质疑,就连鉴定程序引起很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就不能再作一份鉴定呢?
为了防止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被错判错杀,再给他一次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到底又有何不可呢?给他重做精神病鉴定,并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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