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我们介绍了RRSP的基本知识。本期做为文章的第二部分,将介绍配偶RRSP和团体RRSP,在下期中文章的第三部分,将通过几个实例来说明如何利用RRSP来达到省税和投资延税增长的目的。
除了上一期介绍的个人RRSP之外,还有配偶RRSP和团体RRSP。巧妙合理地安排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最大程度地达到减税和延税的目的。
(一) 配偶RRSP(Spousal RRSPs or
Common-Law Partner RRSPs)
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使用配偶RRSP:双方收入存在较大差距,预料退休后配偶的收入较低或71岁以上的人士有收入而产生新的RRSP额度但配偶在71岁以下。
1 当为配偶RRSP供款时,其并不占用配偶的RRSP供款额度,而是占用供款人的额度。供款额度只能由供款人来抵税,不能由配偶来抵税。例如:Smith在2007年有$10,000供款额度,Smith可以把$10,000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自己的RRSP也可以把$10,000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配偶的RRSP,当然同时用于购买自己或配偶的RRSP也完全可以,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的供款额度(事实上,联邦政府规定每人超出RRSP供款额度部分不得多于$2,000,多于$2,000部分每月征收1%罚金)。Smith无论怎样使用这$10,000供款额度,Smith都只能用来抵自己2007年或以后的税。
2 供款到配偶的RRSP主要是从分散收入(Income
Splitting)的角度来考虑,夫妇退休后的收入要尽量接近,从而达到省税的目的。当预料退休后一方的收入较配偶的多(应考虑的收入包括:Canada
Pension Plan (CPP);Old Age Security
pension(OAS);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GIS);公司退休金以及其它收益),则可以考虑使用配偶的RRSP。分散收入还有另外一个优点,通过购买配偶RRSP有可能避免或减轻OAS中的递减扣款(Claw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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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是:税务归属(Attribution)问题。也就是说,在供款当年以及未来的两年内,如果配偶取出RRSP供款,则取出来的款项视为供款人的当年收入上税。即在供款三年内取款,将被视为供款人的收益来征税。三年以后,税务归属原则就不再适用(三年时间计算方法为日历年,如最后供款日为:1998年12月,则在2001年1月之前任何取款将被视为供款人的收入征税),取出的款项被视为配偶的收益来征税。如果分居或离婚,则税务归属原则也不再适用。例如:Smith在2007年供款$2,000到配偶Amy的RRSP中,在三年之内的任何一年,即2007,2008及2009年,如果Amy从RRSP中取款,则取出部分必须计入Smith的当年收入而纳税。如果Smith在2007,2008及2009年没有再供款到Amy的RRSP当中,而Amy在2010年从RRSP中取款,取出部分将被视为Amy的当年收入上税。
(二) 团体RRSP (Group RRSP)
1 团体RRSP一般由雇主发起,通常由雇主发起的RRSP会有一些福利。根据雇员的供款多少,如工资的5%,雇主再提供一定的比例,如雇员工资的2.5%。
团体RRSP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一般较少,而且有时团体RRSP还会有某些限制。团体RRSP的优点是参与者比较省心,而每月从工资扣款购买团体RRSP实际上是被动采用了不错的dollar-cost-average
投资策略。
(三)购买RRSP的优点
1 省税,尽管RRSP取出时要算收入上税,但一般是在收入低时或不工作时取出因而可以少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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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税,RRSP中的投资收益只要不取出就不用记入当年收入上税。换句话说就是用本来该上税的钱做为本金来投资。
3 RRSP额度具有累计功能,也就是说:未用额度可以留到以后再用,未抵税的部分也可以留到将来抵税。
4 RRSP不仅可以在退休或无工作时使用,也可以作为不需之时的备用金。
(待续。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操作或投资依据)
作者简介:李贺增(Ken Li),金融投资专家,伦敦理财专业理财顾问。
其多篇作品在《中国证券报》等专业报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