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周老虎”自由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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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2 南方都市报 郭国松
因制造“平面猫科动物”骗局而被控诈骗罪的陕西农民周正龙,案件开庭在即,却在聘请律师的问题上出现了些许微妙———一方面,不少外地律师主动找上门来,愿意免费担任“周老虎”的辩护人,却被有关公检法机关一律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当地两名律师已经神不知鬼不觉地捷足先登,变成了周正龙的辩护人,还让当事人写下了2000元的代理费欠条。身陷囹圄的周正龙通过什么渠道聘请的律师?为什么家人请律师遭到有关部门拒绝?联想到其他律师都被拒之门外的背景,媒体引述相关人士的观点,怀疑这是有关部门指定的律师,与杨佳袭警案聘请律师的过程如出一辙。
《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周正龙一案显然不在此列。既然如此,有关部门何以自作多情,出力不讨好呢?其间可能包含的因素,是因为此案属于公共事件,媒体高度关注,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开始就被认为程序违法而受到学界的批评,进而担心律师抓住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一步杯葛,需要指定“靠得住”的律师在法庭上配合。
在周正龙以纸老虎忽悠全国人民时,他在打虎派眼里,是一个集无知、愚蠢与胆大妄为于一身的集合体;当丑闻最终穿帮,却只有他一个人被戴上手铐或将面临牢狱之灾的时候,人们忽然对他同情起来。其实,他不需要廉价的同情,作为一个即将面临刑事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他需要的是法律赋予他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要实现这一权利,以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聘请一个值得信任的辩护律师至为关键。
我们要明白这样的道理,不管你曾经是大权在握的官员,还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而站在被告席上,面对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公权力的时候,你事实上已经变得一无所有,唯有法律才是正当的防御武器。但法律知识是一门非常专业的学问,复杂而深奥,一般人对此知之不多,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用土话说,就是找个内行的帮手,为自己实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既然受到刑事指控,嫌疑人多半是干了杀人越货、贪赃枉法、坑蒙拐骗之类的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律师要为这样的人帮忙,在法庭上与检察官甚至法官分庭抗礼,不是在程序上“鸡蛋里挑骨头”,就是在实体上纠缠不休,颇有些大逆不道。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中,侦查机关宣布成功侦破了一起案件,庆功宴上一番推杯换盏,论功行赏之后,剩下的就是到法庭上走个程序,将罪犯送进监狱。但自从有了专门帮助“坏蛋”说话的律师,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就变得复杂起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以前从来没有人在乎的程序正义,现在也成了被告人用来反击控方的重要武器。
这样一来,刑辩律师就成了一个警察、检察官、法官都不喜欢的主儿,被视为邪端异类,而排除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有时还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于是,这个在公权力的夹缝中生存的行当发生了“异化”,有些律师开始寻求与公权力结盟,以获取其他人轻易得不到的东西。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辩律师德萧维奇(AlanMDershowitz)说:“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们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部分原因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个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政府。”可以想象,在刑事法庭上,一旦辩护律师被迫或自愿与公权力结盟,律师的职业合法性将被颠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9月20日出版的《南方都市报》报道说,以周的辩护律师身份出场的一名律师对周夫人说,“老周罪行严重”。周夫人当场很生气地问他:“你是什么律师?花钱请你是为了辩护,你却说这样的话!”作为农妇的周夫人,尚且知道“花钱请你是为了辩护”,而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竟然在开庭前主题先行,认为“老周罪行严重”,实在是对律师职业的莫大讽刺!
“周老虎”案件所反映的律师问题,不过是这个行业“异化”的最新例证。倘若律师将寻求与公权力结盟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就意味着独立自主的辩护走向死亡,程序正义的防线被彻底弃守。那时候,或许真的该像莎士比亚所说的那样:“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死所有的律师!”(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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