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驳回杨佳鉴定申请 上海法官极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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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高院开庭。我“幸运”地被允许旁听,被安排在第四法庭看直播。不能进入庭审现场,只看在另一个法庭看直播,这已经不是法律上的旁听了。
在庭审质证阶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出庭,就精神病鉴定方面的问题,接受了检察员和辩护人的质询。
翟律师依据杨佳人际关系缺陷,如没有任何朋友,始终拒收父亲聘请的律师,事过九个月才袭警,作案时携带八个装着汽油的啤酒瓶等不可理喻行为,及杨佳遭过山西太原警方的殴打,有过脑振荡等伤情,依照精神病鉴定相关标准,认为杨佳患有精神病,应为其重新做一份鉴定。吉律师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认定这家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主体资格,鉴定属于无效。
检察员则认为,这家机构有资质证书,是由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由于其有合法的证书,且鉴定程序又符合法律规定,这份鉴定报告是有法律效力的。
随即,审判长当庭驳回了辩护人要求给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我以为,当庭驳回辩护人的申请,是极为不负责任。
这是一起死刑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如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其犯罪行为是不受法律追究。
暂且抛开司法鉴定主体资格之争,但是从鉴定程序上来看,这份鉴定也严重违反了程序。违反程序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早在7月31日,我就写过一篇《杨佳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质疑文章。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依照这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委托人是上海市公安局,该局人员也许是到场了。但由于这是一起袭警案件,杨佳是用杀害无辜警察手段来报复警方。因此,仅通知警方到场是不够的,还应当通知杨佳的父母到场。
下接:当庭驳回杨佳鉴定申请 上海法官极不负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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