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驳回杨佳鉴定申请 上海法官极不负责(2)
【北美在线 NAOL.CA/NAOL.US】
2008/10/17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为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是抓获他后立即进行。而是五天后,即7月5日下午才做。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对杨佳母亲王静梅进行了四天的调查。有媒体称,杨佳母亲随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继续接受调查。如果杨佳母亲真去了上海,4位专家在看守所为杨佳做鉴定时,是不是应当通知她到场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89年8月1日起实行(至今没有被宣布作废)。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在这些材料中,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材料吗?
了解杨佳精神状态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亲外,还有他的父亲、姨母、同学、朋友。
杨佳在去年五月患过心理疾病,但因家中无钱没有医治。2006年11月他曾被山西太原警察打掉了三颗门牙,还导致了脑振荡。
然而,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在庭上称,不知道杨佳遭殴打有过脑振荡,还称送检案卷中没有这些材料。由于没有以往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治疗材料,司法鉴定人员就应当带他去专业医院做身体检查,特别是要检查他的大脑和精神状态。这些检查结果,是司法鉴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没有经过这些调查和检查,就进行了司法鉴定。这样的司法鉴定,能做到客观、公正吗?鉴定结论可信吗?
按照《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中,应当具备十二项内容。其中第七、八项内容分别是: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杨佳发案前的精神状态,专家们是听谁陈述的呢?在看守所里做鉴定,专家们是用什么仪器设备对杨佳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检查?
下接:当庭驳回杨佳鉴定申请 上海法官极不负责(3)
阅读或发表评论
返回北美在线首页
热点专题:视频
打假
奥运 西藏 艳照 海归 春晚 华南虎 王千源 胡紫薇 地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