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察长情妇红极一时 一审获刑六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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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原天津检察长李宝金
1996
年5月,李宝金接受戴成文的请托,指派天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为该单位追回欠款1100余万元。为此,李宝金按照其事前与王小毛的通谋,向渤海化工索取
165万元的提成,并授意渤海化工与王小毛所经营的菲光公司签订虚假劳务协议,以付咨询费的名义将165万元转入菲光公司账上。后经李宝金同意,该笔款项被王小毛用于公司经营。案发后,受贿赃款165万元被依法追缴。
判决书认为,王小毛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宝金为非法获取财物,经共同预谋,利用李宝金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索取他人财物计16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偷税639余万元
判决书还认定王小毛及其旗下的企业天津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浩天公司)构成偷税罪。
判决书指出,浩天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的纳税证明,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共计639.12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1.16%,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王小毛作为浩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主管责任。
在
7月21日的庭审中,王小毛的辩护律师曾为其做了罪轻辩护。法院判决显示,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部分采纳。其中,王小毛辩护律师关于王小毛在与李宝金共同实施的受贿犯罪中,始终听从李宝金的安排,没有李宝金的身份和职权,其不能实现受贿目的,所处的地位是从属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该辩护意见被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浩天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300万元;王小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王小毛获刑,标志着震动津门的李宝金案正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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