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哥华犯罪率全加第一 警方组织严打惯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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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环球华报记者萧元愷
朱小荪吁重惩累犯
温市警察局长朱小荪日前表示,面对温市猖獗的财物犯罪,最简单的解决方案就是实施“30振出局法”(30
strikes and you're
out)的量刑標准;即是说,惯犯如果罪名成立(conviction)30次后再犯,就要加重其判刑,加长监禁时间,其间並寻求协助他们真真正正地戒毒。当这些人被判出局,从街头上消失时,就可挽救许多小老百姓免受爆窃之害,生活不受搅扰。
朱小荪说,许多职业罪犯在破坏这座城市,每天犯下数百件罪案。虽然有些人已被定罪上百次,但其刑期却是愈判愈短。警方发现,罪犯被判的刑期起初会愈判愈长,但到30次后,反而开始愈判愈短。
为此朱小荪指出,这些罪犯所犯下的多属财物罪,为的是弄钱买毒解瘾。在别的城市,他们只要被定罪5次,就会被视为惯犯;在温哥华,有数千名这样的罪犯,一犯再犯,所受的刑罚仍是不痛不痒,顶多只会被关几个月。
加国对罪犯的惩处偏轻
虽然这些城市毒瘤的成因很多,往往相当复杂,但温市警局鼓吹的解决方案却十分简单,朱小荪相信思想正常的市民都会赞同。
温市督察罗斯威尔(Rob Rothwell)说,法官们不应再用復康(rehabilitation)作為量刑考虑,如果有些人完全无法脱离犯罪行列,他们已是无药可救,犯罪已成他们的习惯,因此量刑应以保障公眾安全為主。
加国刑审体制有积弊
加拿大的联邦刑法(Criminal
Law)无论从形式到內容,都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由早期依据判例形式的判例法,逐渐演变到今日的一套完整法典,大部份都辑集于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 of Canada)
之中。刑罪的定义,通常包括两种原素──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罪意图(mens rea)。
有人指称,加国刑法原则是宁可放走一万不能错判一个,这就给罪犯逍遥的最大空间和律师最大的回旋余地。法不严,必纵罪。
在出任温市警察局长之初,朱小荪就说过,警局将盗窃犯和贩毒者逮捕,但法庭往往对这些涉案者过于宽松,导致不少犯罪分子屡进屡出监狱,出狱后又屡次犯案,没有阻吓作用。他透露已经与联邦各部门接触,希望可以在刑罚上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建立严格的审判制度,但这仍需要时间与各方沟通。正如朱小荪所言,他并不具有超凡能力,城市安全需要各部门协作,特别是法庭的判决制度。
从省层面来看,卑诗省司法制度对惯犯的刑罚也太轻,引述一份关於惯犯的调查,惯犯在罪成10次后,1/4积犯的平均监禁时间只有一天,5%更是半天都没有。27%入狱2-30天,35%入狱1-6个月。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过于宽鬆的司法制度,才令本省、特别是大温地区面临一场由职业罪犯传播的“犯罪瘟疫”。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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